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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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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其它非法牟利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新<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在<刑法>总则中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方面增加了一项内容,即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适用的条款共182条375处,比原<刑法>的20条22处分别增加了9倍和17倍之多.可以看出,新<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符合当前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标志.然而,新<刑法>实施三年多来,立法及司法上的不完善之处逐日显现.
作者 徐洋 黄英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2001年第9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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