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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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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01年第11期28-28,共1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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