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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新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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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上通行的违法行为构成“四要件说”是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机械照搬,不仅存在众多逻辑错误,而且严重脱离立法和司法实践,错误的原因主要有研究角度错位、误解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无视理论与立法的发展成果等。文章通过对违法构成“四要件说”的反思和批评,认为应以司法或行政执法为研究角度、以违法客观性为基点、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重构违法构成要件理论,为部门法研究具体违法构成提供一般指导,并由此而提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应是一个——行为的客观方面,“四要件”中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都应当予以排除。
作者 胡贵忠
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01年第3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Sichu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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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4

  • 1[英]鲁珀特·克罗斯 菲利普·A·琼斯.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第57页,第56页.
  • 2樊风林,宁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93页.
  •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载于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 4人民日报文艺部与本刊编辑部联合召开座谈会讨论提高城市雕塑质量问题[J].美术,1987(1). 被引量:154

共引文献223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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