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明确了口供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口供因其不稳定、不确定、不可轻信等特性使其在诉讼中只能是一种次要的、辅助的证据,不能成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当坚决克服以往的办案习惯,杜绝依口供查找其他证据的错误作法.
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76-77,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