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主体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替代形式,商行为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简化行为程式节约交易费用;民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互补形式,经济法则是公众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并依靠政府力量强制交易主体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对合伙最高人数作限制会导致合伙总收益减少,监督成本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较少具有社会化特色,不易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对其立法应以任意法规范为主;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化特色强烈,故对其立法应以强制法规范为主。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1年第2期14-20,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