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业管理中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 ,关系不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 ,相互掣肘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职能交叉 ;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 ,多头管理 ;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时 ,执法不力 ;上述状况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观念上的陈旧落后和传统上的不良影响造成的。因此 ,有必要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以形成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分工合作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共创和谐的物业管理局面。
出处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Beijing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