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安问题、刑事犯罪案件的产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 ,警察部门只能在依法控制犯罪方面发挥自身有限的职能作用 ,不可能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因此 ,以发案率、破案率的高低作为考核、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警察工作的唯一指标依据 ,是不科学的。对刑事案件发案的升降提出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 ,容易助长统计不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之不良作风 ,对治安决策和警察管理具有极大危害。必须研究制订评价社会治安和警察工作的综合指标体系 ,并加强监督检查 ,以确保统计评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26-28,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