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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配套设施的宣传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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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背景:2005年6月,顾某及妻子前往某楼盘销售中心看房,该高档住宅是由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在销售中心,顾某看到楼盘彩色宣传资料和沙盘中均显示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草坪、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因此顾先生和妻子对该楼盘非常满意。次日顾先生即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顾先生向A公司购买一套面积约为123平方米的住宅。
作者 熊永义
机构地区 <楼市>
出处 《楼市》 2007年第Z3期164-1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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