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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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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主要有由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行政机关选任等几种立法模式。每种立法模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劣。只有加强债权人自治权利和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培育,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作者 方亦馨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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