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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与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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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也即通常意义上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从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作者 楚材
出处 《浙江人大》 2007年第8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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