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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跑位、到位与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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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了媒体“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使命。近年来,浙江省、郑州市、深圳市、乌鲁木齐市等地方人大通过立法把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而单独列出,明文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今年1月11日,
作者 民康
出处 《东北之窗》 2007年第3期19-19,共1页 Window of the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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