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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的后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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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1961年4月,李某、贾某夫妇收养4岁的李甲为养女,并将李甲抚养成人。1982年李甲结婚,仍与李某、贾某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李甲与李某。
作者 樊振忠
出处 《金秋》 2007年第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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