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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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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7年第3期128-1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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