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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僵局的认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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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公司僵局的情形及解决方法只作了概括式和指引式的规定,因此,要结合我国公司法实践并联系相关法理,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公司僵局的认定条件进行深入的探讨。
作者 胡玉国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1年第3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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