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美国FDA和中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实状况出发,概要论述了中美两国行政监管强制措施的法律授权,运行模式及执行程序和执行效果,对警告信、扣留、取消和暂停许可证、收集样品、召回和禁入等强制措施进行了分类比较。在此基础提出进一步理顺行政监管的运作模式,梳理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授权分别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借鉴美国FDA警告信制度充实完善责令改正的形式和内容,将撤销或暂停GMP、GSP证书及撤销暂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制等作为单独的行政处罚用于日常监管,以及进一步梳理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表式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