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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驱赶”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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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中笼统地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不知这是要增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呢,还是相反? 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一个特别荒唐的地方,就是在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股份公司经理职权的地方,都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请读者注意,不是“根据需要列席”或“可以列席”。
作者 宁向东
出处 《IT经理世界》 2006年第12期101-1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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