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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失踪是否可以申请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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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与丈夫结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可四年前我带着孩子在火车站办事时,孩子走失,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也无音讯。看来找回孩子的可能性已不大。请问,我可否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再生一个孩子?如果你的孩子确已失踪达四年,查找不到,按规定你可再生一胎,不过这首先要按法律程序宣告孩子死亡。《民法通则》
作者 潘律 柯杉
出处 《八小时以外》 2002年第1期58-58,共1页
关键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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