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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能不能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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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2月,庞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市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两万元,限期一年,并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同年4月,庞某所在单位为每名职工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市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窍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限期一年。
作者 楚军 李文章
出处 《八小时以外》 2002年第3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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