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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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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1999年10月因进货缺少资金向我借款四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方华现金四万元。借款人马某。"自2001年5月到现在,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一直不还款。听人说,借款超过二年便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该借条还有效吗?凭该借条起诉还能胜诉吗?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作者 潘家永 孙芹
出处 《八小时以外》 2002年第6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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