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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燃气器具与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报告燃气器具的使用不仅受天然气、煤制气等燃气种类的限翻,也受气源标准的限制。针对我国气源多样、燃气器具种类繁多的情况,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地使用燃气器具,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上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气源适配性检验,以检验燃气器具的内部结构是否适合当地供应的燃气种类和气源标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燃气种类和气源标准并不相同,所以厂家销往各地的燃气器具的内部结构也有一定的差异,如果混用极易导致爆燃和一氧化碳中毒。《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处 《八小时以外》 2006年第1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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