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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中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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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功能之现实,有赖于义务教育主体义务之积极履行。准确界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对督促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推动义务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义务主体范围发展变化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义务主体范围的一般界定,最后对义务主体范围,特别是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 肖霄 郭槐
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268-270,共3页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基金 湖南省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0804017B)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温辉.义务教育性质刍议[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7(2):83-84. 被引量:8
  • 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 3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 4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
  • 5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 6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 著,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 8《中国教育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张念宏.中国教育百科全书[M]海洋出版社,1991.

共引文献7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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