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房地产市场上,地方政府获得了最大的收益,因此不能回避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提供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3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而在1998年,这个数据不过区区67亿元。同时,在整个房地产建设、交易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到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到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约占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到80%。在欧美国家,地价、税费相加大约只占住房价格的20%左右。用高房价购买住房的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巨大的房地产市场成本和城市建设资金筹集的责任。这些巨额收益,地方政府应该以透明的方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否则就是失职。在巨额资金运作不透明的情况下,所有购房者将继续为高房价中的政府溢价部分埋单。不仅如此,政府应该担当准确、及时、全面、透明信息的提供者,和市场规则制订者的角色。公众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判断,建立在全面的信息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房地产投机活动的存在是必然的,最好的抑制办法是提供全面而公开的信息,以便让公众独立地作出理性选择。■如何界定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职责@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