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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的民事法律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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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资产评估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民事责任的理论,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资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侵权行为不是直接发生的,而是通过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行为间接实现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实施了证券欺诈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分析,是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
作者 边静慧
出处 《内蒙古统计》 2003年第6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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