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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计算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取证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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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涉及计算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取证,是当前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的亟需加强的工作。笔者认为,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电子证据,应将打印出的纸上的资料视为书证;记录在存储器中的数据看作物证;由专业部门依法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测试得出的结果可视为鉴定结论;借助其他设备将存储的图像和声音提取出来可作为视听资料。在侦查涉及计算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取证和固定证据的工作:封存有关犯罪行为过程和真实情况的物品、数据;尽量收集相关的资料以完善电子证据;扩大询问范围;将电子证据固定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可用和有效的书证、物证等;认真全面检查计算机和网络存储介质中的一切信息;将查收的电子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和鉴定等等。
作者 宋亦青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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