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但目前除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作出的授予性规定外,其程序性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应尽快将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强制执行程序。公安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包括告诫、调查与审查、决定、实施等环节;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告诫与告知的履行、强制执行等环节。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17-19,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