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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on “wrongful birth” compensation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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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10年第2期60-63,共4页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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