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因法官不具备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能力而致“鉴定支配裁判”的模式普遍存在.鉴于诊疗活动的不确定性,正常医疗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能由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只承担非正常医疗风险所造成的损害,而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判断.依此标准,应建立新型的审理模式,将医疗纠纷审理回归普通的民商事审理,不再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改由法官充分利用自己的专长作出判断,以实现“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10年第3期21-23,共3页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