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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a市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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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一旦被代理人事后拒绝追认代理权,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案情简介]2008年4月8日,谭某以某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的名义与a市某商贸部(以下称'商贸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部向商贸部购买日本立邦外墙漆2吨,价格每公斤25元,合同上货款金额为5000元(按单价计算应为5万元);耐侯性抗碱底封墙底漆8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合同上货款金额为6200元(按单价计算应为6.2万元);提供地点为某工地,验货地点为某仓库,验货一次性结清款项,签合同时付定金1000元,结账时扣除;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3日到货,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50%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上加盖了工程部和商贸部的印章,由谭某和商贸部负责人苏某分别在需货方法定代表人和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栏签名.签订合同当日,苏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外墙漆定金1000元.
作者 徐军 王海容
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09年第2期56-57,共2页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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