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准,凡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不能再取得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因某些正当原因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开,或者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不经其同意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原则认为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对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发明创造的其他所有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对科技交流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基于此,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宽限期做了相关规定。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年第12期44-45,共2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