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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开言路听民声 集中民智求良法——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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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开门立法,即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化。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只有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出的法律,才能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会“公器”。因此,推行一种民主化的开门立法程序,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作者 韩靖桥 文平
出处 《楚天主人》 2006年第7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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