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从产权角度看,央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虽属于国家,但国家是国有股出资人——社会公众的代表,因此这部分国有股终极所有权应归属于社会公众;然而,这种所有权及与之相伴的剩余收益索取权并无法追溯至个人,因此,国有所有权并未实际体现于央企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这导致国企所有者缺位以及控制权转移。在此背景下,将经理人提升至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也许对产权不完善的央企上市公司显得尤为必要。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经理人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经理的作用,经理制度可发挥监督。
出处
《财会通讯(中)》
2011年第12期24-26,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2010年北京市教委项目"高管职位资本
薪酬对价与会计选择--基于央企上市公司的研究"(项目编号:SM201010012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