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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身陷监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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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8条、第32条、第37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作者 林纬
出处 《东北之窗》 2008年第17期31-31,共1页 Window of the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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