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立法责任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立法活动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目的性,只有经过立法者自觉能动的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立法目的才能由主观设定的对象变成现实的对象。如果最初的立法目的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那么立法者就要承担造成这次立法事故的责任。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上,建立完善的立法责任制度是必要的。立法责任制度就是基于立法侵权而为公民提供救济的一种制度性保障,同时也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各阶级立法的质量的预防性机制。
作者 陈琦
出处 《科技风》 2008年第11期186-186,共1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0

  • 1温晋锋.行政立法责任略论[J].中国法学,2005(3):73-79. 被引量:24
  • 2[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译.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
  • 3[美]布坎南.宪法经济学[C]//刘军宁,等译,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96.
  • 4刘武俊.《警惕立法腐败》[N].《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4日.
  •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23.
  • 6[法]孟德斯鸠.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 7Dalberg - Acton, John Emerich Edward ( 1949), 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 M] ,Boston : Beacon Press :364.
  •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55:797.
  • 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22.
  • 10吴展.论立法民主的程序保障——以地方立法为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2):96-101. 被引量: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