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立法者是重点关注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是将主观要素尽可能排除在外还是不排除在外;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构建与描述是详尽还是简略。几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既有客观主义的一面,又有主观主义的色彩,但从立法倾向来看,立法者对客观主义立场更为倚重和青睐。未来的刑法立法将采取一种向客观主义偏重,同时又适度兼顾主观主义倾向的折中主义立场,要实现和确立这种立场既要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尽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40-145,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刑事立法修正问题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20086)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FX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