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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范围在先用权抗辩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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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用权的原有范围,既包括原有的技术特征范围,也指继续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先用权人自身,先用权不得成为转让和许可实施的客体。更重要的是,原有范围不应采取量化标准以原有的产量和生产能力来确定,而应确定为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内继续实施。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8年第4期60-62,共3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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