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已广泛应用于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我国的ADR正处于探索阶段,缺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ADR。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以诉讼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我国应引入ADR机制,并在审视国外ADR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同类型配置合适的ADR,为知识产权纠纷的ADR机制探寻本土化之路,以期达到知识产权各利益主体的和谐。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70-175,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科研项目"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项目编号:2010N4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