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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特别防卫权意义上的“行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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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凶”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防卫权的首要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伤害、杀人故意所采取的损害后果无法确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攻击行为,它不仅包含直接故意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还应包括间接故意杀人、伤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实施杀人、抢劫等其他犯罪所采用的暴力手段。
作者 许尚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9-1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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