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以来,由于注重对发案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逐步提高,特别是在初查成案率、侦查效率、案件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及个案预防效益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 一、及时捕捉账务疑点,提高初查成案率 尽管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企图逃避财务监督,不想在财务账目上留下蛛丝马迹,但是,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强烈的侵财性,他们总会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痕迹或线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40-4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