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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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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很多法官会在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中写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这种写法,其实是一种不规范的习惯性的写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身份证号码"应该统一写为"公民身份号码"。
作者 王梓臣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18-,共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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