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行为不同程度地影响村民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对村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些管理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可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审判原则予以审查,从行政诉讼的角度为村民提供司法救济。本文在总结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用实证法和理论比较法论证了将村民委员会管理性行为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79-82,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