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特殊自由"权力,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但是,它又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受到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共同控制的自由,必须符合目的正当、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的精神,符合立法宗旨。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应在自由裁量和理性控制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充分调动行政机关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的同时,从行为目的、行为内容、行为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控制,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人性化执法。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59-63,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