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还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及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为零。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还没有将这种行为准确定性,理论法学研究中对此还存在较多争议,缺乏统一的刑法学评价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难以达到统一,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社会容忍度的视角出发,分析构成这种犯罪的一些基本内涵和特性,确立成立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一个多维的思考,希望能够在预防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面有所裨益。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49-53,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