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小陪审团制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主要功能是参加审判。陪审制度在美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源,其运行效果是良好且富有生命力的。本文通过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运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了现阶段人民陪审制的局限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对策建议。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97-100,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