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定式合同日趋普遍,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果不设法规制定式合同的缺陷,将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和意思自治等合同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定式合同兴利除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定式合同司法规制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并考察了我国定式合同司法规制的现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见解。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75-78,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