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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中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完善之路径——以人民法院自赔案件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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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赔偿程序中,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一世界通例。但自始,该程序的公正性和效能即受到人们的质疑,司法实践也反映出该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如此,先行处理程序在司法赔偿纠纷的处理中有其特殊作用,能够比较便利、经济地解决赔偿纠纷;能够较好地消除对立,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能够弥补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标准方面存在的不足,给受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可保留现有先行处理为必经程序的规定,并加以完善,使其成为一个主动、协商、高效的程序。
作者 王颖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60-63,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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