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载体,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具体地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表面看来,司法裁判无非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得出结论,如同绞馅机般,'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并无特别之处。然而,实际的裁判过程绝非如此简单。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选取、事实与规范之间联结的形成,无不依赖于法官的智识。裁判文书应以严密的逻辑。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39-44,共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