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社会效果是评价司法效果的重要标准的理性阐述,分析了将追求社会效果纳入司法制度设计的整体框架内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要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感受和评价,作为设计司法制度和开展司法活动的重要政策导向,根据公众的要求重新塑造司法的品质,重新定位和认知司法的程序功能。同时,在司法过程中,还应采取一些追求社会效果的司法技术改变,减轻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负担,拓展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等措施。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53-57,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