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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修改权” 被引量:13

Misunderstood"Right of Alt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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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了作者的修改权,其含义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是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得到承认的权利,但适用十多年来,修改权的含义始终被误读。按照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的惯常理解,修改权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只是保持作品完整权的附庸而已。为澄清误解,正确地保护修改权,本文将探求"修改权"之真义。
作者 李琛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4年第3期69-75,共7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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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德)M.雷炳德(ManfredRehbinder)著,张恩民.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

同被引文献72

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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