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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续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兼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被引量:1

On Limitation of Action against Acts of Continuous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 with Comments on Article 18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Issues relating to Application of Law to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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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商标权受到侵害,商标权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简称《解释》)第18条突破了《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文拟在评介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就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汪泽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4年第4期70-79,共10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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