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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诉前禁令制度 制止即发侵权

Taking Advantage of Pre-trial Injunction System to Cease Imminent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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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8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日本国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向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和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诉前禁令,责令搏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其型号为 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力盟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其型号为 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据悉,这是自中国诉前禁令制度实行以来外国企业申请诉前禁令获得成功的为数极少的案例。近日。
作者 木易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4年第4期85-89,共5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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